云南拟任副厅级女干部被指履历造假 篡改档案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党煦燕(资料图) 本报讯 (记者 杨万国)6月27日,云南省委组织部发布公告,昆明市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党煦燕拟任中国贸促会云南省分会副会长(副厅级)。随后,网上出现大量反映党煦燕

党煦燕(资料图)

  本报讯 (记者 杨万国)6月27日,云南省委组织部发布公告,昆明市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党煦燕拟任中国贸促会云南省分会副会长(副厅级)。随后,网上出现大量反映党煦燕涉嫌履历造假等问题的材料。云南省委组织部昨日表示,他们已收集了网上举报材料,将认真查实。

  被指“云南版王亚丽”

  一篇名为《党煦燕之真实面貌》的材料中,举报者称,“我们不希望云南再出现一个石家庄的王亚丽。”

  该文还称,党煦燕三年提四级,2004至2007年7月从借用人员提升为局长助理、副局长、局长、管委会主任助理、管委会副主任,违反组织原则;伪造历史,篡改档案。

  同事称其是女强人

  记者检索昆明市委组织部官网资料发现,2005年6月27日,党煦燕被聘任为昆明高新区投资促进局局长(副处);2006年12月14日,任管委会主任助理;2007年7月,任管委会副主任(正处)。昆明市高新区官网显示,目前党煦燕依旧是副主任。

  高新区办公室一工作人员昨日表示,党煦燕工作很能干,是女强人。

  昆明高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王鑫林称,党煦燕在该公司工作过,调到管委会做领导后,负责招商等工作,成绩突出。

  “组织上将有说法”

  针对党煦燕的举报和质疑,记者昨日联系了昆明市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相关人员称党煦燕多日未上班,并拒绝协助记者联系党煦燕求证。

  记者找到了党煦燕的秘书,她表示协助联系党煦燕,但至截稿未有回应。

  昨日是党煦燕拟任公告截止日。记者致电云南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相关负责人称,他们已接到相关举报,也从网上收集到了关于党煦燕的举报材料,组织部门将按规定予以查核。昆明市委常委、组织部长郭红波昨晚向本报表示,已经对网上举报有了解,“组织上将会有说法”。

  ■ 调查

  “驻美总裁”身份被指造假

  举报材料称,党煦燕原系社会闲散人员,2000年时没有工作。后托人介绍,高新区一位管人事的领导看她“带个小孩可怜”,把她招到国资公司打工。2002年,招聘到管委会所属下属国资公司为一般职工,2003年借到管委会工作,“开始飞黄腾达”。

  记者在昆明市委组织部2007年7月的一份干部任职公示中发现,党煦燕历任河南中原贸易公司驻俄罗斯代表处首席代表、驻美国分公司总裁。

  党煦燕曾向媒体介绍过她的经历:1993年起被公派到俄罗斯和美国工作十年之久,担任总裁。2000年作为昆明市政府引进人才分配到高新区管委会工作。昆明高新区原管委会主任张兴华亦曾提到,党煦燕2000年从国外回来,曾在美国工作5年,在俄工作4年。

  举报者认为,两人说法各自矛盾,而且党煦燕放弃驻美总裁的身份,到国资公司干一般员工,“耐人寻味,身份是谜”。

  针对党煦燕曾任“河南中原贸易公司”海外高管的履历,记者昨日在河南省工商局官网检索,在企业查询、吊销查询和注销查询资料库中,均未发现有“河南中原贸易公司”的任何信息。

  郭红波表示,因其当时不在任,所以对党煦燕是否为“引进人才”不清楚。其对党煦燕的提拔速度问题亦不了解,“按规定,下一职级提升到上一职级副级,最少需要3年,同职级从副转正最少要2年,否则就不太合常规。”

  党煦燕任前公示

  党煦燕,女,汉族,1967年12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1989年7月参加工作。

  历任河南中原贸易公司驻俄罗斯代表处首席代表、驻美国分公司总裁,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助理、投资促进局局长等职。现任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副主任。

  经研究,该同志拟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云南省分会副会长(副厅级)。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