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身份证丢失按无票处理是霸王条款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新闻背景:京沪高铁定于6月30日15时正式开通运营,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发布的《京沪高速和京津城际铁路互联网售票暂行办法》中规定,如果旅客在乘车途中丢失了二代身份证件,则按无

 新闻背景:京沪高铁定于6月30日15时正式开通运营,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发布的《京沪高速和京津城际铁路互联网售票暂行办法》中规定,如果旅客在乘车途中丢失了二代身份证件,则按无票处理(据6月24日《北京晨报》)。 

  网友左崇年:这个暂行规定似乎于法无据,也不合情理。实名制购票后乘客和铁路交通部门相当于形成了合同签约关系,凭票乘车是乘客的权利,车票是乘客乘车的唯一有效凭证而不是身份证,身份证只是个人身份的证明,不能替代车票。身份证丢失按无票处理,实则是违反合同规定以外的附加条件。 

  乘客在乘车途中丢失了身份证按无票处理,是明显的霸王条款,是对乘客乘车权利的无视,更是对乘客切身利益的损害。乘客乘车途中丢失身份证,是不可预见的因素,把一些因不可预测和抗拒因素导致的身份证遗失的后果,转嫁给乘客,显得十分不公平。 

  实名制购票时,乘客的身份信息已经得到确认和证明,而且被记录在案,乘客丢失了身份证,只是其身份一时的无法确认,不能因此对乘客购买的车票进行否认,影响其乘车。这种霸王条款,与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相悖,它损害的不仅仅是乘客的切身利益,而且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此“暂行规定”应当叫停。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