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近半幼儿园收费违规 7幼儿园收150万赞助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早在4月下旬,南京市物价局就下发通知,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形式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出政策规定的费用。然而到了5月,家长们投诉举报赞助费的依然不在少数。

     早在4月下旬,南京市物价局就下发通知,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形式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出政策规定的费用。然而到了5月,家长们投诉举报赞助费的依然不在少数。为此,南京市物价局近期联合市教育局等部门,开展了幼儿园收费专项检查。昨日,市物价局通报了检查情况:有10所幼儿园涉嫌违规收费!

  7所幼儿园收了150万的赞助费

  据南京市物价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杨自清介绍,自5月30日起,市物价局联合市教育局等部门,对2011年1月1日以来的幼儿园收费进行了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幼儿园是否按规定收取保育教育费,是否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行为。本次检查共抽查了21所幼儿园,其中公办园19所,民办园2所。其中,涉嫌违规收费的有10所。

  “检查发现,部分幼儿园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涉及幼儿园有7所,金额150.05万元。”杨自清说,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直接向入园新生收取捐资助学款;二是幼儿园以“六一玩具自愿捐赠”、“六一慰问款”等名义,要求家长将钱款直接汇入或自找企业单位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收取赞助费;三是让家长购买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数码相机等物品,以企业名义捐赠。此外,部分幼儿园准备收取入园赞助费,听到检查风声,迫于舆论压力,尚未收取。

  另外3所涉嫌违规收费的幼儿园,有的是未按核定的等级标准收费,擅自提高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有的幼儿园违反规定,擅自立项,向在园幼儿收取社会实践费每人每月30元;还有的幼儿园擅自收取代办费。

  记者获悉,白下区常府幼儿园就在这10所涉嫌违规收费的幼儿园名单之中。该幼儿园向将于今年9月份入园的托班新生家长收取捐赠款,标准为2000元/生-6000元/生,已收34名;向将于今年9月份入园的小班新生家长收取捐赠款,标准为3000元/生,已收17名;向在园托班幼儿家长按500元/生至2000元/生不等的标准,以“六一玩具自愿捐赠”的名义要求将钱款直接汇入企业银行账户,已收62名。

  另外,六合区机关幼儿园也“榜上有名”。“六一”前夕,该园以庆祝儿童节的名义要求新入园家长“自愿捐款”,标准为4200元/生,而且必须要找一家单位盖章,以单位名义自愿捐助。

  市物价局:立刻停收、赶紧退款

  如何处理这10所“上榜”的幼儿园?“我们要求,立刻停收、赶紧退款!”杨自清表示,下一步市物价局将严格按照价格行政执法程序进行处理,责令退还违规收费;逾期未退还的将予以没收,并视情节予以行政处罚。

  “对幼儿园收费的检查,很多都得益于家长的举报。对群众举报,我们要做到凡有举报,一定严查,检查结果,一定反馈。”杨自清说,“很多家长怕连累了孩子,不敢举报;即便举报,大多也是匿名举报,不敢提供有效证据。请家长们放心,我们一定会保护他们,绝不透露他们的信息。”

  近日,家长杨先生带着自拍的视频,到市物价局实名举报建邺区回民幼儿园乱收费,这件事查的怎么样了?杨自清告诉记者,市物价局已拿到杨先生提供的线索,到这家幼儿园去调查了,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另外还有媒体曝光的南师附中江宁分校幼儿园,杨自清说,市物价局已派人进行调查,一有结果就向社会公布。同时,欢迎广大市民拨打12358举报幼儿园的不合理收费。

  ■相关

  “入园券”今年全面发放每生每月220元

  当下,“入园难”已成为民怨。“‘金猪宝宝’、‘奥运宝宝’的增多,使我市幼儿教育面临‘有园上’的压力。”在昨天的通报会上,南京市教育局副巡视员杨林国说,去年适逢“金猪宝宝”入园,人数比上一年净增10025人,增加了21.7%;而今年“奥运宝宝”入园,人数仍维持在去年的高位上。“今年仍将按照属地原则,确保本区适龄儿童百分之百入园,这条铁规不可动摇。”

  杨林国说,从总体上看,南京的幼儿教育资源基本上能满足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但很多家长担心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拼命向有限的品牌园挤,尤其是那些质量高但收费低的公办园,这就造成了“入名园难”。为此,我市采取了鼓励品牌幼儿园集团化,引民间资本合作建园等措施,但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一个过程。

  学前教育要突出政府主导、公办为主、多元办学和强化公益性的发展理念。记者获悉,今年南京将全面推进幼儿“入园券”政策,面向全市所有适龄儿童的家庭发放每生每月220元的基础保育费。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