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死猪拌农药制腊肉1人被拘 超市称未卖过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发臭猪肉泡在池中。资料图 本报昨天报道的《死猪拌入剧毒农药腌制腊肉》事件有新进展。记者从广州白云警方获悉,白云警方已联合区质监、打假等部门将位于太和镇大源村某仓库的
发臭猪肉泡在池中。资料图

本报昨天报道的《死猪拌入剧毒农药腌制腊肉》事件有新进展。记者从广州白云警方获悉,白云警方已联合区质监、打假等部门将位于太和镇大源村某仓库的非法制造腊味窝点成功捣毁,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21岁,湖南人),查获伪劣腊味半成品650公斤、猪肉原料2300公斤及有害添加剂一批。

  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张某供认伙同他人在太和镇大源村某仓库非法制造腊味。白云警方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张某刑事拘留。目前,白云警方正在追捕涉案在逃人员,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超市店长:从未卖过腊肉

  昨日下午,记者与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白云区工商局的工作人员一起,来到记者之前曾暗访过的、出售无任何标识腊肉的超市 张家港市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但此时已经见不到腊肉的踪影。

  一名自称是该超市店长的男子面对记者时,坚称超市里不卖腊肉制品。随后该男子又改口称,之前卖过散装的腊肉,但“今天早晨八点钟一开门类似于腊肉的货物就被工商人员查封,工商人员还带回部分样品进行检验”。

  该店长带领记者和执法人员一起进入超市仓库,里面确实没有任何腊肉制品。

  当记者问该店长是否售卖过毫无标识的腊肉制品时,其坚称“从来没卖过”。记者拿出之前在该超市购买袋装腊肉的小票时,店长随即沉默不语。

  据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刘汉湘介绍,非法腊肉检测结果尚未出来,已经在全区开展整治行动。

  工商:暂未发现涉嫌腊味

  据白云区工商分局相关负责人称,昨日,该局组织了太和、石井、黄石、龙归工商所执法人员46人次,对本报昨日所刊登的涉嫌腊味流入的太和“张家港好又多超市”(注册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国丰购物商场)、石井综合市场、嘉禾市场及南岭工业区南路菜市场进行清查。检查中,暂未发现有涉嫌的湖南乡村腊味销售。

  据了解,白云区工商执法人员发现石井综合市场商铺4档中销售的124斤散装烟熏肉、石井综合市场商铺5档中销售的87斤散装烟熏肉、嘉禾市场黄石春记粮油店销售的12公斤散装腊肠和93公斤腊肉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和“四证一书”。执法人员立即对这些腊肉、烟肉制品进行就地封存。同时,白云区工商分局将封样送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进行检测。

  龙瀚 刘琰琰

  重罚重刑堵截源头 举报热线不可失效

  说法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杨伟东教授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国内伪劣食品屡禁不止的表层原因是违法成本和经济收益不成比例。

  “高额的近期利益完全可以使人无视法律铤而走险。”杨伟东教授说,目前最急需的就是从重量刑。

  “对于违法生产食品的人、尤其是在食品中添加有害物质的不法商贩,应处以重刑。”“一种手段就是罚款,另一种手段是追究刑事责任,但无论是哪种手段,我觉得都需从重处罚。”杨伟东教授表示,罚款就一定要罚得不法分子“伤筋动骨”,再也没有实力东山再起,“否则今天罚完了,明天又另起炉灶,效果甚微”。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继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不法分子只要向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无论后果如何,法律至少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相关部门在查处中应该严格执法,一切按照法律的最高标准进行处罚。

  杨伟东认为,从现代管理的角度出发,已经不能再单靠政府的力量对食品领域进行监督。“为什么有些时候媒体总是先发现这些问题?因为政府的监管、尤其是对隐蔽的小作坊的监管有时是有盲区的。”华南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副教授杜冰认为,政府也应形成类似于媒体的报料平台,接受民众的报料,“而这也是打击隐蔽小作坊的有力武器”。

  杨伟东指出,不少地方政府已经开通热线服务电话,但其认为关键在于如何将这种机制有效地运行下去。

  “除了媒体和民众,工会的力量也应充分发挥。”华南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副教授杜冰说,工会应联合相关部门建立信誉机制,食品生产企业或是个人进行信誉记录,但凡发现危害食品安全的企业或个人,工会应当予以抵制,“当大家联合起来抵制这样的企业或个人时,不法分子是很难在行业内继续生存的”。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