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抢劫杀人后逃亡22年 落网时已成副科级干部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3月31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22年前的抢劫杀人案,嫌疑人李坤平和李广勇投案时,前者已是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中心培训三科副科长,后者则是做电焊生意的个体老板

  3月31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22年前的抢劫杀人案,嫌疑人李坤平和李广勇投案时,前者已是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中心培训三科副科长,后者则是做电焊生意的个体老板。

  时隔22年在法庭上相聚,两人并未念及旧情,都称对方是主谋,自己只是胁从。

  当日上午,伴随着脚镣声,李坤平、李广勇在法警的押送下走进法庭。作案时,两人分别是20岁和18岁的青年,此时已都是身材略微发福的中年人。看到旁听席的家人时,李坤平点头示意,李广勇却在看见妻子的瞬间红了眼圈。

  检察机关指控,1988年10月17日,李坤平、李广勇经事先预谋,以卖清油为名,将粮油店老板赵某骗至李坤平租房内,使用砖头、匕首等作案工具,将赵某杀死,并抢走赵某的2300元货款。案发后,李广勇于1988年12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之后被取保候审。李坤平于2010年1月24日投案。
 
  检察机关认为,李坤平、李广勇为实施抢劫而致死一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当日,法院审理后未当庭宣判。

  庭审中,李坤平和李广勇的供述完全不同。

  “案发日期是1988年10月17日,我一辈子都记得。”当公诉人问李坤平是否记得作案日期时,李坤平回答。

  李坤平称,是李广勇对他说想找个老板抢劫,也是李广勇先动手杀人,他逃跑也是受命于李广勇。

  “李坤平用刀子胁迫着我,我才帮着他把赵某抬进屋。”李广勇说,李坤平当时在八家户开了家粮油店,自己在他店里打工,李坤平找自己商量多次,说把赵某干掉,自己被迫答应了,但作案时自己并未动手。

  李坤平的辩护律师称,李坤平这次自首,主要是为了指证李广勇的罪行,同时承认自己是参与杀人的从犯。

  “李坤平从头到尾都在撒谎!”李广勇的辩护律师称,22年前,李广勇才18岁,在李坤平店里打工,一个18岁的孩子如何实施杀害一个成年男子?案发后,李广勇一直没离开,也没改名换姓,而李坤平却在22年里改了三次名字:李翔、李新军、李伟,还四处流窜,2002年回到乌市后,通过关系将户籍完全更换,短短几年从一个外来务工人员,成为一个单位的副科长,大家可以想象,案发时,两人到底是谁听从谁的。

  庭审期间,旁听席上李广勇的妻子几次落泪。

  “我这事问题不大,没事,你回去照顾好两个孩子。”庭审后,法警带着两个被告离开时,李广勇转身对妻子说,其妻忍不住哭出了声。

  “家里没事,你别担心,两个孩子个子长高了。”旁听席一中年妇女对李坤平说,李坤平点点头说:“放心,我没事,照顾好孩子。”

  李广勇的妻子说,李广勇当年投案时,他们已经订婚,等李广勇回家后,他们结了婚。她一直以为没有啥事,没想到去年,因为李坤平投案,李广勇又被抓了起来。

  争锋

  22年前作案是否过追诉时效?

  22年前抢劫杀人,这样的案件是否已过追诉时效?为此,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答辩。

  公诉人称,李坤平和李广勇虽然互相推诿,却不能否认赵某死亡是由他们造成。检方将这起案件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批复:20年追诉时效已过,但被告人作案手段残忍,认为有追诉的必要性,核准对两人进行追诉。在案卷里,公安机关有对李坤平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且有领导签字。

  “此案过了22年,我的当事人主动自首,但本案早已过了追诉时效。”李坤平的辩护律师称,公诉人仅凭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作为定案依据,证据不足。

  该律师还称,公诉人称李坤平犯抢劫罪,当年的作案工具均已不存在,且李坤平和李广勇的供词相互矛盾,又没有第三方证据证明,因此无法证明李坤平犯抢劫罪。

  “公安机关就没有批捕李坤平的法律文书,现在检察院提供的法律文书是后来公安机关补充的,这些法律文书我不认可。而且当初公安机关并没有认定他有罪的确切证据。”该律师说。

  “应以李广勇当年在公安机关的交代为准。”李广勇的辩护律师也认为,本案已经过了追诉时效。

  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宏杰说,我国《刑法》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但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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