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现"有偿失物招领网站" 被指是网上小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南京有偿招领公司就剩下老板一个人。 (资料图片:新华网) 失物招领公司的存档资料都被警方带走。(资料图片:新华网) 近日,一篇题为南昌有偿失物招领是否有违伦理?钱包被
南昌现

南京有偿招领公司就剩下老板一个人。 (资料图片:新华网)

失物招领公司的存档资料都被警方带走。(资料图片:新华网)
 

     近日,一篇题为“南昌有偿失物招领是否有违伦理?钱包被拾到竟要80元赎回”的网帖现身网络。这篇网帖被多个网站论坛转载后受到网友们的广泛关注。在各大论坛、网站、微博上,网友们纷纷跟帖质疑,这种公司和网站的存在到底合不合法,是不是网上的“小偷公司”?是否颠覆了“拾金不昧”的传统道德理念?
 

  网事聚焦:一则“有偿赎回失物”网帖引热议

  近日,网友“熵”在一篇题为“南昌有偿失物招领是否有违伦理?钱包被拾到竟要80元赎回”网帖中称,自己前段时间在公交车上丢失钱包,后来接到自称是“南昌复德有偿失物招领公司(实际名称为南昌复失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电话,说钱包已经找到,可以领回钱包里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但是需要交150块钱。因为觉得补办证件麻烦,双方僵持许久后以80元的价格成交”。该网友在帖中称,对这种公司的合法经营资质和失物来源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而随着网友“熵”的帖子在网络广为传播,有偿失物招领公司和网站的“拾金求昧”行为,在众多网友中引发一片波澜。

  很多网友指责有偿失物招领行为是一种社会公德的退步,是对“拾金不昧”的传统道德的颠覆。

  以网友“大隐隐于市”“孤寻梦”为代表的网友直接质疑:“这就是传说中的‘小偷公司’?他们是不是非常希望我们丢东西?甚至想方设法雇人让我们‘丢’呢?”

  也有网友认为,这类公司的商务化运作的确能让失物更快物归原主,不应无限制地要求商业社会中的个人全部“雷锋化”。网友ksanse称,“如果没有这样的公司有好多重要的证件是真的很难找回来,花点小钱能把自己重要的东西找回来是值得的。”

  有一部分网友则对此持观望态度,网友“松轩”“最爱小宝”称,“继续存在说明它有一定的合理性,边走边看吧!”

 记者调查:“有偿失物招领网站”是何来头?

  “中国网事”记者在网上搜索“南昌复德失物招领”,发现南昌复失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仅拥有自己的网站,还在一些主要门户网站上注册了博客,微博上也看到了它的身影。其专门网站——“南昌复德失物招领网”虽然未建完,但失物招领信息每天都有多条更新。

  “中国网事”记者调查发现,除南昌外,深圳、杭州、南京、郑州等多地都有类似的有偿失物招领网站,并大多拥有博客、微博。这些网站、博客背后都存在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有偿失物招领公司。

  而业内人士透露,由于失物招领作为行业在国民经济中没有明确界定,企业注册常被地方工商部门拒批。为顺利注册经营执照,有偿失物招领公司往往将经营范围定为“商务信息服务”“信息咨询服务”。
 

  有网友披露了有偿失物招领公司和网站的运作流程,即:公司业务员向环卫工发名片,环卫工拾到东西后送交公司,公司收到失物后向其出具收据。而后公司一边在网站上“广撒英雄帖”寻找失主,一边利用失物的线索联系到失主,找到失主后向其收费,利润分配多采用环卫工和公司“三七开”的形式。“中国网事”记者从南昌、郑州、杭州等地的有偿失物招领公司处也得到了证实。

  “中国网事”记者找到了位于南昌市胜利路一间50多平方米的房屋内的南昌复失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这家成立仅四个月的公司办公室内,一侧墙壁的醒目位置清楚地标明失物取回的“价目表”:护照300元、机动车驾驶证100元、二代身份证50元、现金和金银首饰按时价折旧价值40%收取……

  “价目虽然不是由物价部门确定,但都是按照每样证件的补办费用、补办过程中人力成本等因素来定。”公司负责人刘子华这样解释定价标准,“我们将自己定义为拾得人的委托人,帮助拾得人找寻失主并代为收费,当然其中还包括失物找寻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费。”

  但复旦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于海接受“中国网事”记者采访时认为,失物的占有权属于失主,而处置权则属于公共机构,只有公共机构才有权处理失物。这类有偿失物招领公司没有权利将失物作为一种资源来买卖。

  观点激辩:“便民”VS违法

  3月9日,有媒体报道南京市首家失物招领网站——定邦失物招领网所属的南京定邦公司因有关人员涉嫌收赃、销赃、窝赃等,被当地警方查封。这一消息一经网络传播,在网友中引起了轩然大波。不少人对失物有偿招领公司和网站能走多远提出了疑虑。

  “个别有偿招领公司出事主要是在失物来源的把关上犯了低级错误。”刘子华对“中国网事”记者强调,“我都是亲自下去跑业务,而且其他业务员要根据业务完成的质和量来定提成,他们会对此负责。”杭州市大家失物寻找服务部经营者冯国才则认为:“自律是有偿失物招领行业最需要的,行业本身没有错。”

  刘子华认为,有偿失物招领行为并未颠覆传统的道德理念,而是为失主和拾到者搭建了一个信息互通的平台,帮助拾得人将失物尽快归还失主,以防失物被二次丢弃。在寻找失主的过程中,也会消耗人力物力成本,这一点决定了失物难以“无偿”归还。
 

  而结合一些案例以及对其运作流程的分析,一些专家对有偿失物招领的发展前景并不看好。

  于海教授认为,默认有偿失物招领的存在,那在将来可能会演变成找回失物就必须要付费的社会习惯,这是对社会价值观的极端扭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说,有偿失物招领公司多以“信息咨询服务”为营业范围注册执照。失主找到公司,并委托其发布失物寻找信息才是这种“信息咨询”定义内的程序。而失物招领公司主动收集失物,并找到失主的逆向程序则可认定为超范围经营。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认为,这种超范围经营不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企业经营就像怀揣一颗“不定时炸弹”,让企业时刻处于经营纠纷、直接触犯法律等潜在风险中。

  面对这些潜在风险,多名有偿失物招领公司经营者在接受“中国网事”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希望各地政府牵头建立长期的监管机制,组建政府、企业、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失物招领平台。”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