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报告向财产公示迈进 报告范围不断延伸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随着《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的下发,自1995年以来,第5个有关官员财产报告的文件也公之于众。这说明在官员财产报告制度方面,中央也在不断探

    随着《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的下发,自1995年以来,第5个有关官员财产报告的文件也公之于众。“这说明在官员财产报告制度方面,中央也在不断探索,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一直关注官员财产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说。

  “新规”彰显中央决心

  长达二十三条的“新规”,对官员财产报告的对象、范围与程序都做了明确细致的规定,而且对责任追究也做出了更加全面的规定。 王全杰说,“新规”涉及到了更大的相关利益面,从中能看出中央此次推动官员财产报告的决心。

  2006年-2010年,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连续5年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了关于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的议案。“虽然‘新规’仍属于党内监督,但对将来而言却依然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韩德云说,因为这会让各级官员逐渐接受“官员财产应该受到监督,官员的隐私应该受到限制”的观念。

  早在1995年4月30日,中办和国办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至今已有15年。此后,“两办”又在1997年发布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纪委、中组部在2001年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2006年中纪委又重新起草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对待官员财产报告,党中央确实重视,也一直在不断地探索中。但不可能一次性完成,更不可能一步到位实现官员财产公开。”王全杰说,“因而就要逐步推进,这也是一个求同存异的过程。”

  “实现官员财产公开是大势所趋。”王全杰说,为了减少在此过程中的阻力,他建议采取“先易后难、先上后下、循序渐进、分步实施” 的办法,“可以尝试先从省部级这样的高级领导干部开始。”

  “报告范围”不断延伸

  “新规” “报告范围”明显扩大,而且更加切合当前实际。

  与1995年的“规定”相比,在财产报告方面,“新规”删去了“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一条,却增加了对“房产情况”、“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等内容的申报。

  而且报告对象也从“申报人”,演变到了“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与2006年的“规定”相比,需要报告的婚姻家庭事项也大为增多,由原来的一条八项,发展成了两条十四项。

  离财产公开又近了一步

  在此次“新规”中,不见了曾在2006年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出现的“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之内容,取而代之的是“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新规’朝着官员财产公开迈了一大步,但今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王全杰说,“真正实现官员财产公开将会是最关键、也是最艰难的一步。”王全杰认为,这需要一套相应的制度进行配套,“财产托管、唯一账号、存款实名制等”。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实行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是国际社会普遍采取的、监督政府及其官员是否廉洁从政的有效做法。“反腐败力度虽然逐年加大,但还没能非常有效地遏制腐败在一些环节上继续蔓延的势头。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我们没有真正建立起包括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内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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