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诽谤罪不是官员的私器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当年轰动一时的五河教师短信案结出硕果,五河县原县委书记徐社新成真硕鼠,近日因受贿罪获刑。然而,因外界风传老徐受贿短信被指诽谤而被拘十天、罚款500元的受害人,却至今未

 当年轰动一时的“五河教师短信案”结出硕果,五河县原县委书记徐社新成真硕鼠,近日因受贿罪获刑。然而,因“外界风传老徐受贿”短信被指诽谤而被拘十天、罚款500元的受害人,却至今未接到任何撤除处分的处理决定。
 

  真是受贿,何来诽谤?尽管这位原县委书记早在2008年就被双规,尽管当地公安和法院已知是非曲直,但终归是公权力没能撕下自己最后一块遮羞布,以彻底还受害人公道和清白。

  因言获罪,“五河教师短信案”不是第一起。其前其后,有彭水诗案、稷山文案、高唐网案、孟州书案、儋州歌案、王帅帖案等。它们的共同处是,当地领导被群众“诽谤”,公安、法院迅速行动相继助力,以“诽谤罪”的名义进行执法或公诉。它们当初虽均被冠以“基本事实清楚,程序基本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等类似之名,尽显的则是某些官员权大于法、一手遮天之实。

  此类案件一再发生,关键处就在于“诽谤”的定性权握在“被侮辱”“被诽谤”的官员手里。他说是诽谤就是诽谤,一言九鼎、不容置疑。他之所以要如此上纲上线,或是因群众之言戳到了其腐败肮脏的真实一面,于是便以无辜受害者形象,高调动作以图掩饰,又杀鸡儆猴、强力压下类似舆论;或是官老爷做派,受不得一点批评意见、刺耳之言,听则恼羞成怒,拿他是问,以图显其老虎屁股摸不得之态势,以图告诫群众不可对领导指手画脚。

  “诽谤罪”谁说了算?“被诽谤”者说了不算,“诽谤”者说了也不算,法律说了算。之所以有这案那案,问题就出在执法者那里。某些公安、法院等国家公器虽有说了算的权力,却多听当地官员的,不论是非曲直,甘受其驱使。于是当地官员说了算等于当地公安法院说了算,诽谤罪等维护社会公正的法条成了当地官员的私器。

  官员不同于普通群众,就在于他是公仆,是公众人物,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批评。公民享有对官员批评建议的权利,又因信息不对称等客观因素的存在,因而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政府官员,都应当也必须容忍公民错误的、不当的、与事实有出入的批评。没有这种宽容,公民行使民主权利就会步履维艰。官员面对群众的不当批评,可以及时澄清事实,却不可以动用国家公器。

  “一些群众从不同角度提出批评、建议,是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为侮辱、诽谤,通过刑法解决,不仅于法无据,反而可能激化矛盾。”公安部去年专门发布的通知,点中了要害。公安机关应当以此为基本准则付诸处理侮辱、诽谤案件的实践,更应当据此对此前的一些错误行为进行及时纠正。既然有错,最后一块遮羞布还是及时撕掉为好。否则,公安机关形象和执法公信力仍在受损。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