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两任村干部连续四年私分补偿款被判刑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正义网河北8月19日电(通讯员迟轩) 2011年7月15日,7月20日,经河北省赤城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分别对河北省赤城县雕鄂镇康庄村前任村干部张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共同贪污犯罪

  正义网河北8月19日电(通讯员迟轩)2011年7月15日,7月20日,经河北省赤城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分别对河北省赤城县雕鄂镇康庄村前任村干部张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共同贪污犯罪和现任村干部胡某某、张某乙共同贪污犯罪做出一审判决,依法以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胡某某、张某乙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份,赤城县雕鄂镇康庄村村民委员会在协助赤城县人民政府(退稻还旱)领导小组实施退稻还旱工作中,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甲、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利,以其他村民名义共虚报退稻还旱面积12.3亩,共骗取2007、2008年年度退稻还旱补偿资金人民币11070元并私分。案发后,张某某、张某甲、王某某所得赃款均被检察机关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9年底至2010年初,时任雕鄂镇康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胡某某,在协助赤城县人民政府发放2009年退稻还旱补偿资金的工作中,在得知本村原有虚报退稻还旱面积12.3亩后,便私自以其他村民名义将2009年度退稻还旱补偿资金5535元领取,其中3500元用于村集体支出,剩余2035元据为己有。2010年夏,被告人胡某某将本村有虚报退稻还旱面积12.3亩的情况告知被告人张某乙后,胡、张经商议便把原来虚报的12.3亩退稻还旱面积变更到其二人名下,并领取了2010年退稻还旱补偿资金5535元后私分。其中胡某某分得2835元,张某乙分得2700元。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