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要一科长滥发证 600吨死猪肉流入市场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南都讯 记者龙玉琴 通讯员韦磊 林俊杰从明天起至6月24日,全国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周活动在全国统一举行,今年的主题是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昨日下午,

  南都讯 记者龙玉琴 通讯员韦磊 林俊杰从明天起至6月24日,全国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周”活动在全国统一举行,今年的主题是“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昨日下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情况及一批典型案例。从今年1-5月,广东省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161件,其中一半以上为危害民生民利的案件。

  据省检察院介绍,去年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339件401人,其中重大案件58件,特大案件57件;县处级以上要案30人,同比上升200%,占立案总数的7.5%。

  据统计,1至5月全省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161件193人,为响应最高检开展为期两年的“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的要求,1至5月共受理此类犯罪案件线索136件,立案侦查90件107人,其中包括重特大案件34件,要案5人。

  针对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的情况,广东省各级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亦采取积极措施,今年1至5月,共查办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案件10件10人。

  6月22日为检察长接待日,广东省各级检察院都将开展检察长接访活动。同时将继续宣传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12309,及最高检举报网站w w w .12309.gov.cn,引导群众正确举报。

  为了激发群众实名举报的热情,省检察院还计划对珠海一名举报有功人员奖励1万元人民币,通过在检察长接访时举报的这一线索,珠海市检察院9天内就对被举报人立案拘留,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追回赃款近30万元。

  典型案例

  科长滥发证

  600吨死猪肉流入市场

  高要市卫生监督所食品卫生监督二科原科长梁志杰,给不符合卫生条件的高要市银城肉类加工场颁发卫生许可证,导致该肉类加工场加工、销售病死猪肉多达600多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2010年3月,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梁志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工商局执法大队长

  贩卖罚没“私宰肉”

  杨海生在任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牲畜屠宰管理执法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广州市海珠区辉和肉品经营部老板张小强的贿赂,对该经营部贩卖“私宰肉”的行为不依法查处,并违规将罚没其他商户的“私宰肉”低价贩卖给该经营部。2010年7月,法院判处杨海生有期徒刑三年。

  区委书记低价出让土地

  国家损失近亿

  林崇中任市委常委、新会区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违法决定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造成国家损失9404万元;另林崇中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2009年7月,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林崇中有期徒刑十年。

  同案的新会区国土局局长何社钦、交易中心主任陈炎发也分别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国家秘密

  存入私人移动硬盘被盗

  广州中船黄埔造船有限公司军工部的何惠珍,在从事涉密工作期间,违反国家保密法,擅自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存入其私人保管和使用的移动硬盘且擅自携带外出,导致该硬盘被盗;硬盘被盗后,何惠珍又隐瞒遗失涉密文件的情况,使国家安全利益受到直接威胁。此外,何惠珍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2008年12月,法院以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贪污罪判处何惠珍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消防大队政委纵容消防隐患

  致特大火灾15人死亡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南山大队原政委黄汉光、防火科原副科长曾洪波,明知南方金属大厦有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却徇私滥用职权,导致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15人死亡、3人受伤、经济损失1400万元的严重后果。

  2008年10月,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黄汉光有期徒刑五年;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曾洪波有期徒刑六年。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