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天价拖车费事件频发 专家称交管部门应担责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漫画:天价拖车费。资料图 据央视报道,京承高速日前发生交通事故,汽车救援公司拖车41公里开出5320元天价拖车费。而与此如出一辙的是,今年2月13日广州京珠高速花都段发生车祸,

 

漫画:天价拖车费。资料图

  据央视报道,京承高速日前发生交通事故,汽车救援公司拖车41公里开出5320元“天价拖车费”。而与此如出一辙的是,今年2月13日广州京珠高速花都段发生车祸,广州市花都区一交通拯救队更是开出了6万元的拖车单据。针对 “天价拖车费”一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行政法专家杨建顺表示,交管部门应承担第一责任,他还提出交管部门可通过科学合理的收费,直接进行交通事故救援。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确实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具体的管理职责,但交管部门委托汽车救援公司拖车,首先应对委托公司进行监督,而在“天价拖车费”事件中,交管部门的监督职权很可能没有到位。其次,在行政事务社会化分解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通过公平竞争选择代为履行者,行政部门如果没有公开竞标择优选择汽车救援公司,那么其签订的行政合同或政府采购合同,则显然将违反相关原则和规定。”杨建顺解释到。 

  对于汽车救援公司的定价行为,杨建顺表示,“起码要召开价格听证会。依据《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其次,所定价格具体是多少,事先应公布于众,《价格法》第13条也明确了明码标价,否则事后拿出一张天价消费单,消费者很可能感觉‘被宰’了。” 

  记者了解到,去年9月,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取费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在此背景下,“天价拖车费”事件仍旧层出不穷,对此,杨建顺指出:“监管不力与法律法规普及不到位是主要原因,一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缺乏政令畅通;二是大城市交通拥堵现象严重,给相关行政部门带来难题,给市场带来机会;三是利益驱使导致了我行我素的违法行为。” 

  记者了解到,针对京城高速的天价拖车费事件,北京市发改委昨已发布消息,称将从严从快查处不明码标价、采用误导方式实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同时进行成本监审,对高速公路拖车收费出台指导价。除此之外,杨建顺认为交管部门应承担第一责任,“交管部门既然委托公司进行汽车救援,就必须准确、客观、正确地行使监督权、指导权、制裁权,而制裁权是行政合同中规定的重要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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