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深圳市金融办主任受贿200多万元获刑7年_人民监督网 

原深圳市金融办主任受贿200多万元获刑7年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收取贿赂100万元人民币、160万港元 本报深圳讯(记者王纳通讯员谭晓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昨日对原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主任李林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林犯受贿

  收取贿赂100万元人民币、160万港元 

  本报深圳讯 (记者王纳 通讯员谭晓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昨日对原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主任李林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至2010年11月,李林在相继担任深圳市罗湖区副区长、罗湖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深圳市政府副秘书长、深圳市政府金融办主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160万港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林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惩处。鉴于李林在案发后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线索的受贿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其主动要求家属代为退缴全部非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