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6年前城铁脱轨 铁道公司社长或被判3年_人民监督网 

日本6年前城铁脱轨 铁道公司社长或被判3年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西日本铁道公司前社长山崎正夫 2005年4月25日,兵库县尼崎市,救援人员在搜寻幸存者。新华社发 日本 事故回放 拐弯速度过快 5节车厢脱轨 2005年4月25日,属于西日本铁道公司的一列城

西日本铁道公司前社长山崎正夫

2005年4月25日,兵库县尼崎市,救援人员在搜寻幸存者。新华社发

 

  日本

  事故回放

  拐弯速度过快

  5节车厢脱轨

  2005年4月25日,属于西日本铁道公司的一列城铁在行驶至神户塚口至尼崎路段时,刚二十出头的司机为了按规定准时抵达尼崎站,将时速提高到了100公里以上。在经过一个弯道时,过快的速度让列车7节车厢中的5节“飞出”铁轨,头两节更硬生生插入铁路旁的一栋公寓,导致107人遇难,500多人受伤。

  原因调查

  未在转弯处装

  自动停止装置

  2009年,神户地方检察厅以过失致死罪起诉山崎,后者当年辞职。

  日本检察机关指控称,1996年,山崎并没有下令在施工弯道安装列车自动停止装置,最终导致2005年因司机超速行驶,引发严重脱轨事故。

  此案于去年12月首次开庭, 日本检方要求法庭判处三年徒刑。本次开庭后,预计将在9月30日进行最后辩论,年内作出判决。

  本报讯 尽管已经过去6年多的时间,但对2005年4月发生在神户尼崎市的城铁脱轨事件的追责依然在进行。29日,城铁所属公司——西日本铁道公司前社长山崎正夫在神户地方法院出庭受审。日本检方指控山崎犯有“业务过失罪”,要求法庭判处三年徒刑。

  司机犯错社长有责

  2005年4月25日,一向以高速、安全著称的日本城铁发生灾难性事故。

  在经过一个弯道时,过快的速度让列车7节车厢中的5节“飞出”铁轨,头两节更硬生生插入铁路旁的一栋公寓,导致107人遇难,500多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包括山崎正夫在内的西日本铁道公司高层集体向遇难者谢罪。2009年,神户地方检察厅以过失致死罪起诉山崎,后者当年辞职。

  在调查取证后,日本检察机关指控称,1996年,西日本铁道公司在事发现场实施了弯道施工作业,在同类型的弯道已经发生过脱轨事故的情况下,当时作为西日本铁道公司最高安全负责人的山崎并没有下令在施工弯道安装列车自动停止装置,最终导致2005年因司机超速行驶,引发严重脱轨事故。

  过失致人死伤罪

  检方认为,如果在事发弯道处安装自动停止装置,就能够防止因为超速引发的事故。因此山崎正夫犯有“业务性过失致人死伤罪”,要求审理此案的神户地方法院判处山崎三年徒刑。

  日本媒体报道称,在这次开庭之前,检方已经对涉案的证人和被告人进行了长达7个月的询问。

  山崎本人和律师均称事故“无法预见”,事故弯道的危险性也无从提前认知,因此坚称无罪。 (新京报)

  遇难者家属:

  “请尽量对他重判”

  本报讯 29日开庭当天,2005年脱轨事故的遇难者家属也有不少人旁听,他们大多请求法庭对山崎予以重判。

  现年71岁的藤崎光子在那场事故中失去了长女。她说,被告山崎在接受检方质询时屡次撒谎,他这种不诚实的态度,应该让大家都知道。

  去年,山崎一案首次开庭时,这位执著的母亲就来到神户地方法院,将大量的事故调查资料一页页手写下来,希望能让更多人知道事故真相。

  然而,初次公审让藤崎很失望,因为出庭作证的西日本铁道公司员工接连否认检方调查报告的内容。

  她说:“当时我还想,只要尽可能接近真相就好,但多次旁听审案后,我就产生了一定要处罚山崎的想法。”

  63岁的遇难者家属奥村恒夫说,“我希望能对山崎判以重刑,否则无法让死去的亲人瞑目,也没法向那些仍然痛苦不堪的伤者交代。”(新京报)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