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色”馒头案5人被刑拘 联华超市退一赔十_人民监督网 

“染色”馒头案5人被刑拘 联华超市退一赔十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盛禄公司的部分生产器具污秽不堪。新华社发 被盛禄公司随意使用制作馒头的各种添加剂。 新华社发 执法人员正在封存盛禄公司仓库中尚未出货的馒头。 新华社发 追踪:上海质监部

盛禄公司的部分生产器具污秽不堪。新华社发

被盛禄公司随意使用制作馒头的各种添加剂。 新华社发

执法人员正在封存盛禄公司仓库中尚未出货的馒头。 新华社发

  追踪:上海质监部门吊销相关企业生产许可证

  本报上海讯(记者李媛、刘放)“染色”馒头事件持续发酵。昨天傍晚,来自上海市政府的官方消息称,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已经吊销了生产“染色馒头”的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上海市公安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叶维禄等五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问题馒头”有8万多袋

  据悉,经上海市公安部门审查,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法人代表叶维禄、销售经理徐剑明、公司生产工人罗训云、许善波、许东升5人分别交代,该公司自2011年l月以来,违法生产、销售掺有违禁添加剂柠檬黄的“问题馒头”83716袋(每袋4只),价值达人民币20余万元。该公司由销售经理徐剑明负责联络,将“问题馒头”销往上海市华联、联华、迪业天天、乐天玛特、惠侬、乐家购物中心松江店、雨润发购物中心、吉买盛、物美、如海等10家超市。目前,上海公安部门已依法对上述5名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

  据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结果,在4月11日和12日现场抽取19批次样品中,有4批次成品中检出柠檬黄,含量为:0.00044g/kg、0.00048g/kg、0.0053g/kg、0.0040g/kg;2批次成品中甜蜜素含量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糕点类产品允许的最大使用量0.65g/kg,分别为1.0g/kg、1.1g/kg。由此,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吊销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糕点(蒸煮类糕点)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其他酒(其他发酵酒)食品生产许可证。

  来自上海市工商部门的统计显示,截至12日,上海已下架封存问题馒头共计32228个,同时有关部门还会继续对流通环节问题馒头进行清查。

  但消费者仍然疑虑的是,此次突然“东窗事发”的“染色馒头”,究竟只是个案还是整个行业内普遍存在的现象?上海官方昨天就此表示,即日起该市将对同类食品生产企业及超市卖场进行专项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将依法严肃查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将问题产品流向信息及时通报工商等部门。

  相关超市被质疑“揣着明白装糊涂”

  记者昨天在走访中发现,上海一些相关超市不但将“染色馒头”及同一企业的其他产品下架,其他品牌的同类商品也难觅影踪。

  尽管产品已经下架,但仍有消费者质疑:不少“涉案”超市都是有品牌、有规模的“大超市”,为何竟让“染色馒头”进场售卖多年?有消费者表示,“一斤面粉是多少钱,一斤玉米粉是多少钱,这是道简单的算术题,成本是多少,售价应该是多少,超市不可能不明白这其中的道理,略微求证一下就知道了。所以,售价如此低的馒头来历不明,超市方应该心知肚明,之所以揣着明白装糊涂,是看中了低价商品的揽客效应。”对此,国际食品安全协会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桑立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的经营企业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去做检测。”

  桑立伟表示,目前,我国超市从供货商处提取货物时,主要是“索证索票制”,即销售商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的联系方式、进货渠道等内容,并且要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销售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销售商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报告。而检测产品是否合格,主要应该由质监部门负责。

  “板子应该打在监管部门身上”

  “板子应该打在监管部门身上,这不冤枉。”国际食品安全协会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桑立伟表示。据记者了解,此次涉事的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可谓“两证齐全”,拥有营业执照和蒸煮类糕点和酿酒两个食品生产许可证,该企业甚至还拥有“重质量守信誉争创百家质量信誉双保障优秀企业”的奖牌。但一个生产条件如此恶劣的企业,如何竟能通过一次次的检查乃至还成了“优秀企业”?“直接一点地说,这些证恐怕是花钱得到的。此事需要检察机关介入彻查。”桑立伟告诉记者。

  粉尘、污水环境中生产“染色馒头”

  本报讯 大肆生产“染色”馒头的“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位于上海市南大路380号。当记者12日上午来到这家食品企业实地采访时,厂区及周边环境着实令人震惊:盛禄公司租借的用于加工馒头糕点的厂房周围,分布着多家机电、机械制造、服装生产企业,粉尘、污水随处可见;加工车间的走道、墙角有不少蜘蛛网,盛装原料、添加剂、过期产品的塑料筐随意堆放在地面上,工人就在这样的环境中从事糕点生产加工,至今已有三四年。附近一家机械制造厂的员工对记者说,他刚来的时候,几乎不相信这里还有一家生产馒头的食品企业。据上海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等部门的调查,这家企业在馒头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色素,将白面“染”成黄澄澄的玉米面馒头,并销售给多家超市。  (据新华社电)

  上海联华:问题馒头退一赔十

  本报讯 11日,央视曝光了由上海盛禄食品公司生产的“问题馒头”后,联华超市召开紧急会议当即做出决定,凡有消费者在联华、华联门店购买的“问题馒头”,凭收银条或商品标签可在联华和华联门店按照规定进行“退一赔十”。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