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对目前油价超出历史高点给以解释_人民监督网 

请对目前油价超出历史高点给以解释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国家发改委又上调成品油价了,汽柴油每吨分别上调500元和400元,提价后的93号汽油已接近每升8元,这是发改委年内第二次上调成品油价。 对于此次调价,发改委给出了三个理由:一是

    国家发改委又上调成品油价了,汽柴油每吨分别上调500元和400元,提价后的93号汽油已接近每升8元,这是发改委年内第二次上调成品油价。

    对于此次调价,发改委给出了三个理由:一是近期国际原油价格大幅上涨,纽约市场已达到每吨108元的近三年新高;二是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和引导作用,鼓励企业节约用油;三是有利于缓解成品油市场的供求短缺,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单纯从解释本身来看,三条理由都有道理。但我想问的是,发改委能否给我们解释清楚为什么中国当前的汽油价格高过美国,更高过燃油税改革前的2008年国际原油处于历史高点时的汽油价格?如果发改委解释不清楚这一点,或者解释不能说服人们,对不起,它对上调油价的所有辩解统统都站不住脚。

    我不反对上调油价,按照现在的成品油定价机制,也的确应该上调,而且上调的幅度比现在还大,然而,调价必须合情合理,有说服力,必须考虑到通货膨胀背景下多数百姓的价格承受力,不能仅仅从石油企业的利益出发。但现在的上调油价,发改委完全是反着来,为了照顾两大油企的利益而置多数民众的利益于不顾,从网上的骂声一片足见此举是多么罔顾民意。

    不是说民意在任何时候就一定是对的,但在油价问题上,民众的不满并不是瞎胡闹。比较一下就可知人们为什么要愤怒了。2008年年中,当国际原油价格创下历史高点时,国内93号汽油价格也就在每升6.1元左右,即使加上1260元的养路费,也不过7.2元左右,而现在国际原油价格离历史高点还有近40元,93号的汽油价格达到7.8元,照这个速度涨下去,届时还不超过每升10元,比2008年最高点高出一半?另外,今年以来的国内油价也超过美国。但中国目前的人均GDP也就是人家的1/10,即便考虑有车族基本属于国内的中上收入水平,这个价格也还是太贵。

    高油价的后果其实还不在于使得很多人买得起车养不起车,大不了减少开车的次数,更严重的是会导致恶性通胀,因为油是基础性产品,油价的上涨必然会通过价格的传导机制扩散到所有的商品,尤其是农产品。现代农业是高耗能产业,从生产、加工到运输,要消耗很多石油。这必然会催高农产品价格。因此,一旦物价因油而涨,深受其害的首推穷人。尽管国家为此给穷人及相关受影响较大行业增加了补贴,但根本不足以抵消高物价带来的损失。

    发改委似乎还有一条理由,即按照改革后新的成品油调价机制,当在22个工作日国际原油价格调整幅度超过4%时,就应该调整国内油价。如果不调价,则是对市场和规则的不尊重。但这也没说服力,首先,对这个新的成品油调价机制,从它产生以来,人们就颇多非议,认为它远非完善,需要改正,而且据说也正在修改。退一步而言,即使严格按照规矩办,在新的成品油调价机制中,也还有一个规定,即当国际油价达到每桶80美元时,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各方面的情况,综合权衡,也就是说,不是达到4%,就非得上调油价不可。为什么不按此规定实行?

    就转变中国的发展方式而言,长远来看,资源和能源的价格的确要在现有的基础上有一个大提高,但是,涨价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不等于马上就要涨,它必须考虑到价改的后果,如是否会引发严重通胀?是否对弱势群体和微观经济主体会带来较大不利影响?还要考虑资源市场本身的竞争状况,否则,贸然涨价会导致一系列严重的问题。然而,我们看到,自2009年燃油税改革和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出台后,国内油价涨多跌少,尽管这有着国际油价总体上涨的因素,但根本还是为了石油公司的利益而置民生和社会利益于不顾。事实上,发改委的第三条理由一不小心就泄露出了过去市场上经常发生的“油荒”现象乃是两大垄断油企故意为之,目的是逼政府提价。在两大垄断油企的“要挟”和游说面前,发改委全面“投降”,已经沦为它们的帮手。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在谈到深入推进的重点领域改革时,指出资源能源价格改革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众的承受能力。因为在现实中,此类价格改革最容易破坏民众的幸福感,让人们对未来备感担忧。但至少在成品油价方面,发改委没有遵循这一原则行事,一再挑衅民众脆弱的承受力。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