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医者李梦南的当庭“独白”_人民监督网 

杀医者李梦南的当庭“独白”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7月25日,哈医大一院杀医案在哈尔滨市中院开庭,李梦南被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3月23日16时30分左右,来自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的17岁患者李梦南,闯入哈医大一院风湿免疫科医生办公

    7月25日,哈医大一院杀医案在哈尔滨市中院开庭,李梦南被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3月23日16时30分左右,来自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的17岁患者李梦南,闯入哈医大一院风湿免疫科医生办公室,手持水果刀刺向医务人员和实习医生,造成28岁的实习医生王浩伤势严重不幸死亡,另外一名医务人员重伤,一名轻伤,一名轻微伤。

    庭审中,李梦南多次抛开庭审程序“擅自”发言,后被审判长制止。从李梦南的只言片语,可以勾勒出一个法理之外的故事。

    检方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李梦南就“不合规矩”发表意见了,他说起诉书对犯罪经过的表述不全,他到哈医大就医一共是6次,而起诉书只提到他的最后一次就医经历。

    李梦南的前五次就医经历或许就是李梦南心路历程的重要一部分。

    李梦南提到的6次就医分别是在2010年9月、2011年4月、2011年5月、2011年7月、2011年12月和2012年3月23日。

    李梦南家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伦春旗大杨树镇,离哈尔滨623公里。李梦南与做过胃癌手术的爷爷李禄每次都乘坐票价48元的硬座,22时出发,次日8时20分到达哈市。如果当天不能返回大杨树镇,就在医院门口住15元一张床位的小旅店。 在大杨树所在的蒙东地区,当地老百姓有大病一般都前往哈尔滨治疗。

    李梦南的辩护律师当庭拿出两份证据,证明这5次就医中存在一次误诊两次误治。

    李梦南的辩护律师称,李梦南在2010年9月到哈医大一院第一次就医时,先到骨科挂号看病,骨科医生认为,根据李的病情去风湿免疫科更合适,但李到风湿免疫科后又被推回骨科。骨科医生对他进行拍片诊断,确定病症为双膝滑膜炎,并对他进行打封闭针的治疗。

    2011年4月李再次到哈医大一院就诊,4月25日被确诊为强制性脊柱炎,并打了“类克”这种医学界普遍认为治疗该病较有效的高价治疗药。

    然而,肺结核是“类克”的禁忌症。李梦南的辩护律师称,在医生给李打“类克”的2011年4月19日和4月27日,均对其下过该患者患有继发性肺结核的结论,是明显的误诊误治。

    2012年3月23日,李梦南并未挂号就直接去住院部找了医生,当时为其诊治的医生认为,打“类克”前要去胸科医院检查肺结核是否痊愈,未痊愈不能打,这一过程中出现了矛盾。

    而根据后来李禄的讲述,李梦南行凶后回到小旅店向他说了这样一番话,“……咱一次次来,他们(医生)刁难咱俩,又检查又拿病历本,一次次(折腾)钱都花完了还看不上病,钱都花在路费上了。”

    审理中,李梦南多次没有按照审理程序发言,而是自言自语地说,“我没有多少钱了,我赔不起被害者的医疗费……”

    原告王浩父亲、王宇和郑一宁分别向李梦南提出86万元、33万元和4万元的赔偿要求。李梦南的叔叔李春明在开庭前一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判决下了,我和我爱人打算一辈子努力打工赚钱,替侄子赎罪。”

    李梦南此前也有打工赚钱养家的梦想。

    李梦南,1994年5月生。在他还不到10个月时,父母离异,从此他再也没有见到母亲。1996年,李梦南的父亲李春光在河北因入室抢劫入狱,明年才能出狱。李梦南一直盼望,父亲出狱后,父子俩一起打工,为爷爷奶奶还债。

    李梦南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奶奶无工作,爷爷是退休矿工,每月有1300元左右的退休工资。李梦南从小就与爷爷奶奶住在一座用泥和土砌起来的平房。

    李梦南在初中一年级时退学,2009年去北京一家浴场当服务生。10个月后腿疾发作,回到大杨树老家,希望治好病后再去打工。

    腿疾使李梦南走路一瘸一拐的,让他很自卑,性格越来越内向。李梦南不喜欢看书,家中唯一的几本书都是关于为人处世的,诸如《年轻人如何适应社会》、《做人的N种技巧》等。

    在姑姑李春红眼里,李梦南为人老实,从来没有跟人打过架。相比同龄孩子,他更懂事成熟。李春红说,李梦南很勤奋,在家中是爷爷奶奶的好帮手,洗被子,甚至缝鞋垫都操持得来。

    2009年,李禄做了胃癌手术,胃部切除了四分之三。治病花费10多万元,负债数万元。近两年,李梦南看病,医疗和交通住宿前后花费约7万元。虽然李梦南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但自费部分也要5万元。此外,当地政府部门也给予李梦南低保的照顾,但每月不过100多元。

    李禄讲述,李梦南在行凶后曾向他说过,“我不想活了,不想再给你们增加负担……”

    另据王浩的生前好友孙心毅介绍,哈医大一院在今年4月已与王浩家属达成协议,给予王浩家属一定赔偿,但孙心毅未透露具体金额。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