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千亩黄河湿地被建别墅 成片楼盘拔地而起_人民监督网 

曝千亩黄河湿地被建别墅 成片楼盘拔地而起

2006-05-01 18:00 来源于:大洋网 | 作者:田仲煜 | 浏览:
最近,不断有读者致电河南商报,称郑州市中牟县老国营渔场内,千亩黄河湿地被房地产商侵占,建造别墅。 记者调查发现,该工程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地规划部门称,属违法建设、

  最近,不断有读者致电河南商报,称郑州市中牟县老国营渔场内,千亩黄河湿地被房地产商侵占,建造别墅。

  记者调查发现,该工程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地规划部门称,属违法建设、违章建筑。

  12月22日,当地有关部门向河南商报发送的情况说明称,此处建筑不是别墅,已责令施工单位停工。

  报料

  “黄河湿地被侵占建别墅”

  近日,不少读者致电河南商报,称郑州市中牟县老国营渔场内,1000多亩黄河湿地被侵占建别墅,100多栋已完成基本框架。渔场内数十个鱼塘大都被填平,作为别墅建设用地。

  记者查询获悉,该老国营渔场上世纪80年代由政府投资兴建,紧挨雁鸣湖。

  公开资料显示,雁鸣湖生态风景区是集森林、湖面、湿地为一体的自然生态风景区,景区规划区周围还有11万亩黄河自然湿地。

  老国营渔场是否在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建筑许可证是否完备,记者进行了实地探访和调查。

  探访

  成片楼盘正拔地而起

  12月21日上午,渔场内一条道路西边、南边和东边工地上,分散着100多栋楼,从2层到4层不等,主体框架已完成。

  工地上,几个塔吊正往楼顶上吊钢筋,路南几栋建筑上,四五个工人正在忙碌。建筑旁堆积着钢筋、木板等建筑材料。

  一名工人称,房子去年开始盖,南边是温泉酒店,西边100多栋是“联排别墅”,东边两栋是“独院别墅”。

  建筑北侧,是一大片灌木丛,朝里喊一声,数十只鸟从中飞出,在空中盘旋。

  它们不知道,这片赖以生存的栖息地或许将被钢筋水泥取代。“这片地将来要建30多层的住宅小区。”数名工人称。

  调查

  A

  工程所在地不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

  《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规定,保护区范围内,禁止破坏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活动。老国营渔场是否在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

  12月21日下午2时20分许,中牟县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站一李姓工作人员称,老国营渔场以及附近的雁鸣湖,是湿地,但“没有划归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湿地,管理站没有管理权”。

  B

  工程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当天下午3时许,中牟县规划局一张姓副局长称,老国营渔场属于国有建设用地,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但他称,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规定不能开工,老国营渔场的建设项目是“违法建设、违章建筑”。

  他表示,曾两次向项目下达协查通报,但对方还是我行我素。“违章建筑的查处归县建设管理局负责。”

  C

  建设管理局称“未接到关于该工程的举报”

  当天下午4时30分许,中牟县建设管理局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办公室一孔姓工作人员称,对老国营渔场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并不知情,未接到相关举报。“手续不全的施工建筑,如通过整改可消除影响,将责令其整改并补全手续。但如无法通过整改消除影响,将对相关建筑进行查封、没收或拆除。”

  该局黄局长称,老国营渔场内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建议去雁鸣湖生态风景区管委会了解。”

  回应

  责令正在施工的项目停止施工

  22日上午,雁鸣湖生态风景区管委会办公室一王姓副主任称,此事由县委宣传部和县政府办公室发布消息。

  该县委宣传部和县政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均表示,老国营渔场内的建筑不能称为别墅。县委宣传部一负责人称,这是景区搞的旅游开发,包括会议中心、度假中心等。

  22日下午,中牟网管中心向记者发送了一份关于《中牟千亩黄河湿地被企业圈占相关手续不全》相关情况说明。

  说明称,在雁鸣湖生态文明示范区内建设的工程为广东一家集团开发建设,项目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说明显示,责令其正在施工项目停止施工,并要求县建设执法部门发出协查通告,协同县规划部门对违法施工项目依法进行查处,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而12月14日,这份情况说明已被媒体报道,但12月21日、22日两天,记者在现场看到,不少建筑上仍有工人在作业。

  12月23日下午,中牟县建设管理局黄局长称,该工程的主体工程已经停工,“待手续办齐再开工”。

责任编辑:rmjdw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