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津区供销社主任杨正奎瞒天过海害惨职工_人民监督网 

重庆江津区供销社主任杨正奎瞒天过海害惨职工

2009-11-25 10:38 来源于:人民监督网 | 作者:魏斌侠 | 浏览:
供销社集体财产悄变私人资产 核心提示: 一个原本再正常和简单不过的企业改制案件,因为党委书记、主任杨正奎的百般干扰,重庆江津市再生资源总公司的职工饿死的饿死,病死的

——供销社集体财产“悄变”私人资产

     核心提示:一个原本再正常和简单不过的企业改制案件,因为党委书记、主任杨正奎的百般干扰,重庆江津市再生资源总公司的职工饿死的饿死,病死的病死,没死的至今还在苦苦上访,希望为自己也为死去的同事们,讨个应有的公道。

     江津供销社职工冒死投诉:谁给我们伸张正义?

尊敬的人民监督网:

     您们好!我叫曾启义,今天给你们投诉,主要是向你们反映如下问题,希望媒体客观公平把这个事情报道,我所讲的我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代表重庆江津区再生资源总公司的职工,我给你们磕头了!

企业改制  资本实质没有过户产权

     我们公司的主管机关是江津供销社。供销社旗下有:土产、日杂、农资经营部;汇通营销公司、印刷厂、果品公司、罐头厂以及再生资源总公司。再生资源总公司成立于1983年8月,当时公司成立时只有70多人。

    1995年,全体职工与再生资源公司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生资源公司为了修神仙口大厦,因缺资金,再生资源总公司就将下面的经营网点,比如说白沙经营部、废金水经营部、珞璜经营部,将这些房地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贷款以后,97年就遇到国家企业改制政策,将再生资源公司以前的经营网点改为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在改制时,并没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而是少数领导人以个人的名义进行改制,这说明改制程序违法。而这些改制的财产就是向银行贷款时的抵押物,将这些抵押资产作为经营部的事物资本投资,另外由再生资源公司拨付3万元的资本金给经营部作为改制资本。但是资本实质没有过户产权。

 法院保短  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后来贷款到期企业无法还银行的贷款,银行向法院起诉。1999年5月12日,江津区法院判决江津区物质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对江津区再生资源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处理物质回收公司的财产时,再生资源公司法人代表周永福以他个人的行为,再三要求法院不评估、不公开拍卖,该行为直接造成国家和集体企业损失123万。因为被法院查封的3184.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665.05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当时评估价格197.74 万。而在执行时却以67万卖给金桥房地产开发公司。后来,金桥房地产公司对原有抵押物(3184.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665.05平方米的房屋产权)以190万转让给了建宇开发公司。法院在查封过后就应该评估、公开拍卖。

   法官动粗  职工代表程德胜被吓得周身发抖

      2000年10月31日就是江津法院来执行回收公司的债务问题,就是说我们全部职工到了江津法院,当时封乐军法官开警车来,随身还带来了手铐,把物资回收公司的经理程德胜带到江津法院。

    随后我们全体职工都去了法院,全体职工就要求法院对资产进行评估、公开拍卖。后来封乐军只把再生资源公司法人代表周永福、物资回收公司经理程德胜叫到了的办公室,协商了几个小时。

    程德胜出来,我们看到他周身发抖,嘴唇发乌,说话都不清楚。职工们问程德胜是怎么回事:“他说已经签了和解协议,如果我不签和解协议他们就要拘留我”。曾启义向记者出示了2003年,但无具体月份和具体日期的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上并没有物质回收公司的公章,又卖给江津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只有陈得胜签下微小的字体:“承担连带责任程德胜”。

     我们去江津房管局调查获知,再生资源总公司在改制时候,就把还有大部分集体资产隐蔽了,当时的价值1000多万资。这些资产是我们再生资源总公司100多号职工原有的劳动创造的积累。

     后来,我在江津法院调查得知材料,才发现当时拍卖的资产来安置职工

 虚假文件  打赢本该败诉的官司

     1995年12月份,我们和再生资源总公司签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再生资源总公司不履行劳动合同,当时我们通过工会、劳动仲裁都没有解决我们的问题,于是只好把再生资源总公司诉讼到法院,江津供销社向法院出示了两份【1997】20号的同号不同版本文件,法院就以其中一份的【1997】20号的虚假文件作为依据来判决,我们1999年1月以后没有劳动合同关系,这说明江津法院内部也有问题。

  几人操控   我们的公司变了私人公司。

      据我们调查现在的资产至少1000万以上,每年的租金收入是三十多万。另外还有行业补助,行业协会的成立他们又去收别人的钱。再生资源总公司下面还有几个经营部,最近他把营业执照租给其他人,每一个执照收2000元到3000元。这些钱都不报给职工。

    再生资源总公司周永福他们几个人,租二楼商场,二楼商场属于职工的集体资产,他个人就占了400多个平方,月租金为2.25元一个平方,其他租是15元一个平方。这叫不叫贪污,私分了集体利益。我之所以说他侵占了集体财产,这么多财产,这些职工没有在这里面领取过任何一分钱,这么多年,都是有那几个人操控,事实上就便成了私人的公司。

      职工代表    保护伞让我我无法查帐

     因为以前我们是被总公司蒙蔽欺骗出来的。再生资源总公司目前估计现有资产1000多万,这个资产是属于我们全体职工劳动的积累。为了维护我们企业的合法资产,多年来一直要求供销社解决,2009年11月10号,我们组织职工到江津供销社上访,我们就强烈要求对再生资源总公司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供销社党委书记、主任杨正奎百般阻拦,他说:“你这样吧,先把职工代表选起来,各个经营部安排下去。”

    10月14日,我们成立了江津区再生资源总公司职工大会清偿核资领导小组共64名再生资源总公司职工参加。大会选举了职工何文光担任组长,曾启义担任副组长。开了职工大会,我们本来应该是进厂进行清产核资,至今我们进不了厂。听说他们最近几天与供销社一起还在改帐。

    到今天为止,再生资源公司不交帐出来,我们无法查,原因在于江津区供销社党委书记、主任杨正奎不叫再生资源总公司经理周永福把帐交出来。这就是涉及到杨正奎的问题,杨正奎是保护伞,目前我们没有任何办法的。

     我不知道我们这种水深火热的生活还要拖延到哪一天,但我相信,只要人民监督网的记者敢于客观公正的报道这件事,我们就有希望,我们就能够拿回原本就属于我们的东西。

      另外,杨正奎向我们企业收取的不少保护费,据我所知,每年收取我们的资产保管费是15万,每年企业要向他上缴协调费2到5万,前年是3万,上前年是2万,这是周永福说的。2005年的拆迁的是杨正奎主持拍卖,拍卖所得的9700元,收入自己的口袋,这个财产也是再生资源总公司的集体财产,到现在还没有归还我们。还有1500元的油款,当时也是再生资源总公司的。

     杨正奎还向其他公司收钱,他们的账是如何走的,一查就知道。每一个公司杨正奎都要收了管理费、协调费等,基本上是乱收费用。因为供销属于财政拨款,他们是公务员,没有理由向下面的企业争利益。

 深入调查  脑萎缩职工无钱医治活活病死

     接到举报后,本网记者第一时间赶赴重庆市江津区,对投诉人进行了现场采访,没想到当事人一句话都没说完就泪流满面,哭喊着希望记者能够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为他们做一个详尽的报道,为他们讨一个多年未能讨回的公道。

             据举报人介绍,戴国金是他们一起的江津市再生资源总公司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职工。1998年,他由于得小脑萎缩,没钱医治,因为单位当时改制后根本不解决,治病什么都没有,后来回去找他妈要了四百块钱,他妈也是吃低保,相当困难,拿了四百块钱给他。他拿起回来,想到起,自己三十多岁作为儿女应该是孝敬父母,三十多岁,有病了,没有钱医治,两三个月吃不起一次回锅肉,后来想不通就去吊死。他死后通知我的时候,我还在綦江,我当时听到这个消息,我都了哭了几场,我这里有他留下的遗书。因为原来他和我一起跑采购,给回收公司是立下汗马功劳的,早晨五点半的就起床出去收费品。

    原来收废品是拉着板板车沿街叫喊收废品,我们把回收公司办好了,现在我们的医疗保险、职工保险什么都没有了,更可恶的是100多名职工被他们一脚就提出去,我们辛辛苦苦挣来的资产却被他们四个人占有,他还说他没有侵占。每年的三十几万的租金,还把退休工人四十几块钱的医疗补助费都不拿给别人,现在退休工人也在闹。

    “我们还有一个员工周岱强是白沙经营部的,也是这种情况。当时我听到其他职工讲死了八九天了,人都臭了才知道他死了。因为人穷了,没人愿意跟着他。离婚以后,他是饿死的,没有人收尸,后来他们把门打烂了进去的。确实把我们这些职工害惨了。

     据举报人介绍,他们经过了这些多年的诉讼、上访职工的医疗保险、事业保险、养老保险什么都没有。他们公司有187个人,原来退休的有59个,现在我们100多人什么也没有。

     “我希望媒体客观公平把这个事情报道,我所讲的我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最后职工曾启义说。

责任编辑:rmjdw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