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内蒙古通辽市运输公司转制中领导严重贪_人民监督网 

关于在内蒙古通辽市运输公司转制中领导严重贪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关于在内蒙古通辽市运输公司转制中领导严重贪污、占有职工工资犯罪的情况反映 内蒙古通辽市运输公司,是有固定资产五千余万元,职工一千六百余人,且年年盈利的中型国有企业,

     关于在内蒙古通辽市运输公司转制中领导严重贪污、占有职工工资犯罪的情况反映

内蒙古通辽市运输公司,是有固定资产五千余万元,职工一千六百余人,且年年盈利的中型国有企业,却在2000年违背职工意愿,强行低价卖给该公司经理宋连喜,售价仅一千三百万元。且基本是用本公司资产作抵押,以本公司名义贷出的款项。这种将国有资金硬性转为私人所有的行为,本身已经构成犯罪。
根据国务院国企转制意见和哲盟行政公署(通辽市政府前身1999年撤盟建市)(97)33号文件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全员买断安置费,按企业转制上一年本地区平均工资3倍发放。2000年应发放标准为1999年平均工资3倍即每人16500.00元,但宋连喜却按1996年平均工资3倍也就是每人10200.00元标准发放,仅此一项,克扣职工安置费达800余万元。
通辽市交通局(2000)19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改制享受现有客运班线无偿经营3年不变。将此线路费收入用于离退休职工安置和在册职工身份置换,通辽市运输公司每年出售线路费为800万元。自转制至今,已达2400万元。宋连喜仅用500余万元安置了327名退休职工,剩余1800余万元统统据为己有。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企改制意见,企业转制产权转让前出资人必须将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交纳补齐。宋连喜却故意拖欠职工应享有的工资及风沙费,不予补发,据为己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宋连喜上列行为已经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犯罪。
企业转制前的1997年,我公司以1.5万元自沈阳购进一辆报废车,车号为7798号,宋连喜却以9.5万元进帐列支,仅此一项,贪污8万元,已构成贪污犯罪。
企业转制后,2001年,宋连喜未经批准,将漏估的国有林木1200余棵,直径均在30-50厘米左右,统统盗伐出卖,并侵吞该款,根据《森林法》和刑法规定,宋连喜的行为已构成滥砍盗伐犯罪。
企业转制过程中,2000年12月,宋连喜盗卖漏估的国有资产万能铣床一台(价值8万元),曲轴磨床一台(价值8万元)80型冲床一台(价值6万元),牛头刨床一台(价值2万元)20型车床一台(价值3.8万元)18型车床二台(价值4.2万元),15型车床二台(其中袖珍床一台价值5万元),三辆教练汽车(价值6万元),以上国有资产总值43万元,被宋连喜盗卖,其行为构成盗窃犯罪。
运输公司改制结果是:大量国有资产流失,1200多名职工下岗无业,平日仅有工薪收入的宋连喜,却突然冒出765万元资金,用于购买了国有企业。经我公司职工向检察机关举报,并经通辽市和通辽市科尔沁区两级人民检察院侦察核实,认为应追究宋连喜刑事责任,但上报到通辽市政府、市政法委之后,案件被压下。
上述种种问题下岗职工已通过各种渠道向中央反映,并得到了国务院、中纪委、全国总工会、交通部各级领导机关的重视,二00四年春,中纪委何勇副书记对通辽市运输公司下岗职工上访材料作过重要批示。二00四年六月中旬,通辽市政府答复在六月十七日前,将给我公司职工肯定答复,但到了六月十七日,市政府却否定人民检察院结论。由此引起公司数百名下岗职工进京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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