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旗卫士”又被拘禁_人民监督网 

“国旗卫士”又被拘禁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2010年7月1日,人民监督网曾以《为捍卫国旗的尊严竟遭非法拘留殴打》为题报道了这一事件后,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时隔不久,陈会林为讨个说法,去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组织的法

    2010年7月1日,人民监督网曾以《为捍卫国旗的尊严竟遭非法拘留殴打》为题报道了这一事件后,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时隔不久,陈会林为讨个说法,去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组织的法制宣传日上进行咨询,却又被该分局拘留5日。

 现场咨询反被拘留

     2010年7月28日,太原市小店区委组织的“行风双评”宣传日正在昌盛西街火热进行。

    上午9点半,陈会林路过此地,见小店公安分局的桌子上摆放着法律咨询的牌子,便与该分局法制科长张彩仙搭讪起来。殊不知,一次简单而又普通的法律咨询,却又招来一场牢狱之灾。

    7月31日,人民监督网记者见到陈会林时,他已被关押在太原市拘留所。这天是拘留所的接见日,大铁门里面,陈会林身穿黄马褂,上面印有“太原市拘留所”的字样。他表情严肃,怒火中烧。

    记者问,你去那里咨询什么问题?

    陈会林:“我想问问,他们前两次对我行政拘留有没有法律依据。”

    记者问,法制科长张彩仙怎样回答?

    陈会林:“张彩仙对我的提问避而不谈,却告我说 ‘你可以起诉我’”。

    记者问,后来你们又是怎样对答的?

    陈会林:“我说,起诉不起诉是我的事。现在我找你,是因为你桌子上摆着咨询的牌子。结果张彩仙说,我不懂法。于是我生气地说,你如果不懂法就不配当法制科长。”

    张彩仙见围观人多,说了一句“你疯了”便扭头就走。

     陈会林望着她的背影说,你不要像清徐法院的某些领导和法官那样耍政治流氓。

    张彩仙走后,陈会林看见小店公安分局的局长白安平和张书记也在现场,上前咨询未果。

    次日上午8点,陈会林再次到公安局咨询。殊不知,半小时后,两个警察拿着传票把他叫到治安科,说受害人张彩仙控告你侮辱了她,我们要和你谈谈。陈会林没想到,做完笔录又将他关押起来。

    在《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公小行罚字【2010】第001963号)上,该局是这样写的:“现查明,陈会林于2010年7月28日上午9点30分许,在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门前以当面辱骂的方式对正在参加‘行风双评’活动的张彩仙当众侮辱。”

    此决定书上,并说明有陈会林陈述、张彩仙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二“项”(应为第二款),现决定对陈会林行政拘留五日。履行方式:即日送太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时间为7月29日。

    记者发现,决定书的最下方“被处罚人”处,却没有陈会林的签字。

    陈会林究竟侮辱张彩仙否?有无证据?

    陈会林说:“次日,公安局在与我做询问笔录时,我就告他们,当时,该局在大街上搞法律宣传,有两三个人还拿着DV在现场录像。我让他们调出录像看看就什么也明白了,结果他们不调。”

    为弄清事实真相,8月2日,人民监督网记者前往小店公安分局了解此事。接待我们的是该局办公室刘茵。她与张彩仙联系后,说:“张外出讲课了。如果不服,可以进行行政复议。”

 前车之鉴 行政复议不予立案

不可思议 处罚决定漏洞百出

 行政复议能否解决问题?

陈会林早就心存疑虑,不敢置信。

     2007年9月26日,陈会林为维护国旗的尊严遭到清徐县人民法院的打击报复后,多次到太原、北京上访未果。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公安分局竟然以“非正常上访”等连续两次对他进行拘留。

    第一次为2009年4月26日,陈会林就清徐县法院打击报复一事,再次到市人代会反映,结果遭到便衣的推搡殴打,他实在招架不住了,看见市公安局的杨海涛袖手旁观,就随手拽下他佩戴的工作牌,指着他说:“你作为人代会的工作人员,他们的所作所为你能看得下去吗?你们这样做怎么能搞好人大的工作呢?”杨海涛不予理睬。陈会林便拨打了110,太原市迎泽公安分局迎泽派出所的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并对陈会林做了笔录。同时,安慰陈会林赶快回去看病。

    匪夷所思的是,次日,小店公安分局则下达了行政处罚十日的决定书(并公小小行罚字【2009】第000492)。陈会林不服,提出暂缓执行的请求。在法定期间内,不断向太原市公安局、小店法院提出复议和行政诉讼,均未采纳。奇怪的是,同年12月23日,该分局竟然用原决定书将陈会林关押了10天。

    第二次是,陈会林还在拘留所关押期间,小店公安分局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公小小行罚字【2010】第001214),原因是“2009年10月22日到北京天安门广场地区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了该地区的正常秩序。”

    在这份决定书上,记者看到在最下面一栏中,是由小店公安分局北格派出所的民警王姓和张姓签的字,他们并说明被处罚人拒绝签字。

     对于小店公安分局的两次拘留,陈会林向小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10年3月10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做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小店区政复决字【2010】1号。

    该区决定书称:小店公安分局所作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陈会林认为:一、小店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书纯属虚构。2009年10月22日,本人根本没有到北京天安门广场进行非正常上访;  二、小店公安分局办案程序存在严重错误;三、小店公安分局违反了国家法律。其理由:

    一、行政处罚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该法律规定,2009年10月22日,我从未进行非正常上访,也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因此小店区公安分局没有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对我作出行政处罚。

    二、训诫不是行政处罚

    小店区政复决字【201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所述:“训诫是公安机关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对信访人进行法律教育的一种措施,不是行政处罚”。

    从该文可以看出:2009年10月22日,我即使非正常上访。我的行为也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即构不成行政处罚,仅只能训诫而已。而小店区公安分局却滥用职权,对我进行行政处罚,拘留了10天。

     三、《中华人民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我要求出示太原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对张冬梅等18名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依法处置的通知》(并信联办发【2009】55号文件)。

    退一步讲,即使该文件确实存在,对我进行拘留,也应该让我知道太原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相关证据。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不应该无依据拘留。

     由于前车之鉴,这次张彩仙又提出让陈会林申请行政复议,究竟会是个什么结果?陈会林心存疑虑。

    8月9日10点多,人民监督网记者拨通了小店公安分局办公室刘茵的电话,要求与该局法制科长张彩仙核实事实。刘茵答,必须去市公安局新闻中心开具介绍信,我们才能接受采访。记者说,国家规定,人民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我们有权采访当事人。刘茵答,我们有我们的规定,不能告你。记者反问,如果在国家规定和地方规定产生矛盾时,我们是否应以国家规定为准?对方无意解答。并说,那你找我们领导吧。当记者问局长的电话时,她又答不知道。

    8月10日上午10时,记者终于拨通了小店公安分局法制科张彩仙科长办公室的电话,想让她谈谈这一事情的过程,以及要调看当时的录音录像资料时,张彩仙说“我拒绝回答,也没有义务回答。”当记者再次提问时,张彩仙则挂了电话。

    在采访结束后,陈会林沉重地说“《宪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国家提倡和谐,上访人员更希望和谐。我们不能一味对所有上访人员进行打压,我们要弄清他们究竟有没有冤屈?督促基层依法行政,依法治国。这样国家才能真正达到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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