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要求山西省卫生厅公开“疫苗事件”政_人民监督网 

北京律师要求山西省卫生厅公开“疫苗事件”政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本报讯(记者上官敫铭)《中国经济时报》刊发题为《山西疫苗乱象调查》的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昨日记者从中国经济时报社了解到,山西省卫生厅派遣相关负责人抵达北京,与该报

    本报讯(记者上官敫铭)《中国经济时报》刊发题为《山西疫苗乱象调查》的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昨日记者从中国经济时报社了解到,山西省卫生厅派遣相关负责人抵达北京,与该报社领导及记者座谈,就报道所披露的相关问题交换意见。此前,山西省卫生厅在未与中国经济时报社互动前,通过媒体发布信息称前述报道“基本不实”。

  据了解,山西省“疫苗乱象”的问题,除了山西省主要领导作出批示外,卫生部也将对报道披露的事实进行调查处理。

  “还原真相不应是采访官方和专家”

  据本报记者了解,中国经济时报《山西疫苗乱象调查》报道采写耗时数月,3月17日刊发后引发广泛关注。3月18日,新华网刊发题为《还原“山西疫苗事件”的真相———新华社记者关于“疫苗事件”的访谈》的报道,该报道试图还原“山西疫苗事件”的真相。对于新华网的报道,中国经济时报编委陈宏伟在其博客上进行了强烈质疑。

  “试图还原真相,首先应当直接去找那些孩子。而不是采访官方和专家。”陈宏伟称,“事实本身才叫真相。访谈只是采访对象的主观表述,岂能等同于真相?且不说采访对象原本就是当事人,即算是中立的专家、官员,又怎么能肯定是掌握了真相的?”

  与中国经济时报耗时数月采写的调查报道不同,新华网试图还原的“真相”报道,只耗时一天。据了解,官方在通过各种途径发布《山西疫苗乱象调查》报道“基本不实”前,均未与该报及采写记者进行任何直接互动。

  北京律师申请公开14项政府信息

  昨日,北京律师李方平就“山西疫苗事件”向山西省卫生厅递交(邮政快件)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共分为四大类14项申请。据了解,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被申请行政机关应该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答复。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

  李方平律师申请公开:山西省卫生厅是否收到关于山西省疾控中心疫苗遭受高温暴露的举报;是否就山西省疾控中心原信息科科长陈涛安的举报进行单独或联合调查;是否调查北京华卫时代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有无疫苗经营资格;如进行调查是否做出书面结论;如果确实存在违规行为是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针对山西省卫生厅表示“对有关报道中提到的15名致伤致残儿童,山西省卫生厅已根据线索,紧急安排人员赴基层逐一作调查核实”。申请公开:1、本次调查是否设立了专门的调查组织;2、若有,该组织的人员构成情况即负责人;3、该调查采用的调查方法、调查程序;4、该调查的调查内容;5、一天时间的调查能否就得出科学的结论。

  针对山西省卫生厅下发文件的附件《山西省2006年麻腮风联合疫苗免疫接种活动实施方案》中规定“为保证免疫接种的安全有效,全省要统一使用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逐级配送的标有‘山西CDC专用’字样的疫苗。”李方平还要求山西省卫生厅公开:1、规定全省要统一使用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逐级配送的标有‘山西CDC专用’字样的疫苗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哪些生产厂家的疫苗获得了标有“山西CDC专用”的资格?

  此外,李方平律师还申请公开:既然当时医学专家鉴定并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山西省卫生厅接到报告后是否考虑与“疫苗质量不合格”之间的高度关联性,并提请相关质量监督部门封存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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