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诽谤罪”这条权力恶犬,非痛打不可治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背景新闻:最高检将建立批捕诽谤案件报上一级院审批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规定,今后一段时间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都要报上级审批。 最高检要求把

 背景新闻:最高检将建立批捕诽谤案件报上一级院审批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规定,今后一段时间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都要报上级审批。

  最高检要求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将对个别干部的批评甚至过激言论视为诽谤犯罪(8月8日扬子晚报)。

  诽谤与批评,终于在舆情汹涌的各色公共事件后,有了司法的回音。最高检的规定一如及时雨,给正当批评、甚至过激言论厘清了身份,值得肯定。无论如何梳理新规的“亮点”都会发现,这些“亮点”更多的还是既有常识。

  正如专家所言:自灵宝帖案以来,讨论批评政府官员的公民是否构成诽谤罪似乎多余。重庆的“彭水诗案”,山西的“稷山文案”,河南的“孟州书案”,陕西的“志丹短信案”,海南的“儋州歌案”,山东的“高唐网案”,辽宁的“西丰诽谤案”……那么多“诽谤官员”或“诽谤政府”事件,已经让即便是街头巷尾的民众,也知道刑法上并没有“诽谤政府罪”、这没有“诽谤官员罪”的常识。这次最高检的“新规”,只是对专业人士的继续普法,是重申、是提醒,形式意义或许大于实体意义。

  其实,公安部2009年就下发通知指出“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为侮辱、诽谤,通过刑法解决,不仅于法无据,反而可能激化矛盾。”遗憾的是,2010年仍是一个“被诽谤年”。讲道理,有时候不如立规矩。

  初衷良善的“诽谤罪”有时近乎成为权力大院的一条狗,当其主人与民博弈的时候,就会冷不丁咬你一口。这个过程,其实就是公器异化为私器的过程,是知法犯法的过程,那么,靠普法纾解症结显然算是开错了药方。真要有所纠偏,起码在累积的诽谤冤案中要让公众看到司法不阿的力量——对知法犯法者开出了怎样的罚单?对行政与司法权力之间的纠结作出了怎样的程序梳理?如果这些问题只是蜻蜓点水,就算诽谤罪的法理逻辑重申N次,就算诽谤罪的常识路人皆知,某些公权执掌者也不会停止对其“看家狗化”的诱导。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编辑推荐


X
分享到微信

友情链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政府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中央办公厅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联部 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组部 中宣部 中央台办 中央编办 中央党校 国新办 新华网 人民网 央视网 求是网 正义网 光明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新闻网 中国网 中国青年网 央广网 法治网 凤凰网 中国法院网 中国军网 环球网 观察者网 千龙网 东方网 北方网 华龙网 大洋网 财新网 南方人物周刊 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