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怀柔国税稽查局原局长受贿10万获刑10年

2006-05-01 18:00 来源于:未知 | 作者:admin | 浏览:
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局长王宏,接受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找到查办税务案件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工作人员,为李某所在的公司谋取不正

       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局长王宏,接受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找到查办税务案件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工作人员,为李某所在的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10万元。昨天记者获悉,门头沟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宏有期徒刑10年。

  今年43岁的王宏,曾历任怀柔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科科长、怀柔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密云县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今年1月5日,王宏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羁押,十几天后被逮捕。王宏落马缘于一笔10万元的受贿,彼时他担任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检方指控,王宏在担任怀柔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期间,于2006年至2007年,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北京瑞驰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过程中,通过他人(另案处理)的安排,私下与被调查人北京瑞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大衡见面,并接受其请托。王宏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找到查办该税务案件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工作人员凌伟、梁丛林(均已判刑)为北京瑞驰商贸有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李大衡给予的现金及银行卡共计10万元。

  案发后,王宏在家属的帮助下,已主动退缴赃款10万元。

  庭审时,王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他的辩护人辩称,王宏是初次犯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退赃,请求对王宏减轻处罚。

  门头沟法院一审认定,王宏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但其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记者 王丽娜)

  -新闻背景

  今年已有多名税务官员获刑

  今年6月,二中院发布消息称,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稽查三处原处长孙海渟,在2006年至2008年间,利用负责统一协调对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的职务便利,通过他人安排,接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请托为其谋利收受100万元,因受贿罪获刑13年。

  同在今年6月,二中院发布消息,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检查科、执行科科长梁丛林,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科原主任科员凌伟,海淀区国家税务局财务科原副科长梁敏进,涉嫌单独或结伙收受他人贿赂落马。市二中院一审认定梁丛林、凌伟和梁敏进分别收贿291万元、281万元和210万余元,判处3人有期徒刑14年至12年不等。

  今年获刑的还有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原局长许飞,其因受贿22万,一审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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